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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心愿角》
第一百二十六期“心愿角”预告

本期“心愿角”是由我会与北滘社志中心合作开展的,双方通过整合资源,致力于帮助更多困难的家庭。我们诚挚地希望有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公益事业当中,用你们的力量去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朋友一起参与公益。本期将走进黄龙村的对象——银婆的家中。


根据落户核实:银婆,73岁,是一位肢体一级残疾人士,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基础疾病。近几年,银婆的老伴和儿子先后离世,接踵而至的打击令银婆长期处于情绪低谷,身体抵抗力也随之减弱。2025年,银婆因中风导致肢体偏瘫,行动严重受限,目前主要居家生活。银婆的日常生活起居由银婆的儿媳照料。银婆的儿媳为普通工人,收入微薄,独自承担着家庭经济开支与照护银婆的双重压力。


谈及心愿,银婆表示,自中风后便极少外出,常年困守家中。银婆希望能获得一台轮椅作为日常代步工具,借此走出家门,感受久违的阳光与街巷烟火,看看邻里街坊的日常,或是到附近公园小坐,让日复一日的居家生活多一点色彩与生机。


携手慈善,与爱同行。一台轮椅的价值大约350元。若您愿意帮助这户困难的家庭,请拨打26336228、26336218、26336219北滘青企三条热线,欢迎您的爱心捐赠!

新闻详情

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浏览数:1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2.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   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摘自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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